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其構成要件有三:一是在主體上必須是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之間的同居,這是與未婚同居的主要區別;二是名分上不以夫妻名義,這是與事實重婚的主要界限;三是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這是與一夜情等行為的主要區分。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違背了夫妻間的忠實義務,破壞了家庭生活的安寧,是對一夫一妻制的破壞,因此法律明文加以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法律后果主要有:
一、構成離婚的法定理由。《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二、無過錯方離婚時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此“損害賠償”,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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