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勞動合同的附加條款是雙方意圖的真實表達,并且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則具有法律效力(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二)姓名,工人的地址和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場所(五)工作時間、休息和休假
1工作時間
目前,我國實行的工作時間制度主要包括三種類型:標準工作時間制度、不定期工作時間制度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制度。標準工時制度的內容如下:
(1)國家實行標準工時制度,勞動者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2)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加班的,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3)在下列任何情況下,工作時間的延長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① 自然災害、事故或其他原因威脅工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治療
② 生產設備、運輸線路和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修復的
2。法定假日是指國家法律統一規定的紀念、慶祝活動的休息時間。包括新年、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等
(2)年假
根據2008年1月1日實施的《職工帶薪年假條例》,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職工,職工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的,享受帶薪年假(以下簡稱年假)
(2)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考慮職工意愿,統籌安排職工的年假。年假可在一年內集中安排或分段安排。一般來說,這不是跨年度安排的。因生產工作特點,確需跨年度安排職工年假的,可在一年內安排
(VI)勞動報酬
<1勞動報酬和支付
(1)工資應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或證券代替貨幣支付
(2)工資必須在雇主和工人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最晚一個工作日付款。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1)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①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50%以上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8小時加班)
②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200%以上支付勞動者工資;(周六和周日加班)
③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300%以上支付勞動者工資。(11年5月1日加班)
(2)用人單位安排加班未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加班費。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支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額外補償金。最低工資制度(一)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并報國務院備案。(二)勞動者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金可以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是,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工人月工資的20%。扣除后的剩余工資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七)社會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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