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的條件
管轄權異議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當事人正確行使這一權利,有助于人民法院正確確定案件管轄權。對管轄權的異議應滿足以下條件:。提出異議的當事人通常是被告和有獨立主張的第三方。原告是提起訴訟的人,因此不會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當然,在管轄權移交后,原告有權對移交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方因其在訴訟中作為輔助方的地位而無權提出異議。
時間
對管轄權的異議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和提交訴狀期間提出,否則異議無效。超過法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一方在此期間提出異議,然后要求撤回,法院應允許其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如果有獨立主張的第三人或案件的其他當事方出現(xiàn),其對管轄權的異議權不受“提交訴狀期限”的限制。對于通過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告可以提出口頭申訴,被告因未收到申訴而無法撰寫答辯狀,因此對管轄權的異議不受答辯期限的限制。對于由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沒有“提交訴狀的期限”,因為沒有爭議方,對管轄權的異議也不受限制。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時,對第一審管轄權提出異議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在第二審期間提出異議,此類異議不受“提交訴狀期限”的限制。
表格
對訴訟管轄權的異議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但是,也應允許口頭形式。異議可以與答辯狀一并提交,也可以單獨書面提交。
管轄權異議應提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法院應當在案件實質性審理前考慮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并就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作出書面決定。
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符合上述形式要求的管轄權異議的實質。經審查,異議成立的,由被起訴人民法院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經審查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予以駁回。在作出復審決定之前,案件的實質性審理應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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