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移送管轄案件能否不予受理
移送管轄的案件不能不予受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同級人民法院如何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必要時,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分別層報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綜上所述,移送管轄案件中,被移送的法院是不能夠拒絕受理的,就算有問題也要先接受案件,實在有問題本院不適宜管轄本案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如果您還有別的問題希望得到專業法律咨詢,歡迎您登陸律霸網主頁聯系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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