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和簡易程序的區別是什么
1、簡易程序只適用于基層法院審理的案件。
2、簡易程序只能適用于事實清楚,被告人認罪的案件。
3、簡易案件只能對初審案件。
4、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是中國現行《民事訴訟法》中新增加的一種審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提出的要求債務人給付一定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附條件的支付令,以催促債務人限期履行義務,如果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不提出異議,該支付令即具有執行力的一種程序。中國在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中并沒有規定督促程序,至1991年《民事訴訟法》才增設了這一程序。
特點
督促程序督促程序與其他民事審判程序相比較,具有以下特點:
1、督促程序的非訟性督促程序與解決民事爭議案件的一般審判程序不同,它以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實體上的債權債務糾紛為前提,當事人不直接進行對抗。債權人是申請人而不是原告,其權利請求僅限于向人民法院申請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債務人履行到期債務。督促程序因債權人的申請而開始,沒有對立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因此,督促程序并不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益爭議,具有非訟的特點。
2、督促程序適用范圍的特定性督促程序僅適用于請求給付金錢和有價證券的案件,并附有一定條件限制,如債權人沒有對待給付義務、支付令能送達債務人等。它不像處理民事爭議案件的審判程序對民事案件具有普遍的適用性。所謂金錢,是指作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貨幣,通常是指人民幣,在特定的情況下也包括外國貨幣。所謂有價證券,是指匯票、本票、支票、股票、債券、國庫券以及可以轉讓的存單。
3、督促程序的可選擇性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條件的,可以適用督促程序。但是,法律并沒有強制規定這類案件必須適用督促程序,當事人可以選擇訴訟程序或督促程序來解決,只是選擇訴訟程序時間更長,不利于問題的快捷簡便解決。如果當事人選擇了訴訟程序的,就不能再選擇督促程序。選擇訴訟程序的,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進行審理??梢姡酱俪绦虿皇墙鉀Q這類案件的必經程序或惟一程序,法律賦予了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
4、督促程序審理的簡捷性人民法院適用督促程序審理案件,僅對債權人提出的申請和債權債務關系的事實和證據進行書面審查,不傳喚債務人,也無須開庭審理。對符合條件的,人民法院直接發出支付令;不符合條件的,人民法院駁回債權人的申請,并且不能提出上訴。審判組織采用獨任制的形式。因此,與訴訟程序相比,督促程序具有簡便、快捷的特點。
5、支付令生效的附條件性人民法院向債務人發出的支付令只有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生效。這些條件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期限上的要求,即債務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屆滿支付令才能生效;二是行為上的要求,即債務人在上述期限屆滿前不清償債務,也不提出書面異議的,支付令才能生效。只有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支付令才發生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
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是相對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獨立的第一審訴程序。簡易程序只適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簡易程序起訴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傳喚方式簡便。審理實行獨任制,程序簡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只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簡易程序,也是指行政處罰當場處罰的一種適用程序,因此也叫當場處罰程序。當場處罰是行政機關或者法定組織對于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后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給予行政處罰。
特征
簡易程序
第一,簡易程序只適用于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死刑復核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均不適用簡易程序。
第二,簡易程序只能由基層人民法院適用。中級以上的人民法院雖然也有第一審案件,但不能適用簡易程序。
第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必須是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犯罪輕微的刑事案件。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第四,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受刑事訴訟法關于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等程序規定的限制,大大簡化了審理程序。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通常情況下,簡易程序,只適用于第一審程序,這樣的案件比較簡單,督促程序是一種審判程序,通常是,債權債務,發生糾紛的時候,進行申請的。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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