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否應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這條規定有兩層含義:一、建立勞動關系至少應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不論是否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關系均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試用期內是否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關鍵在于確定試用是否屬于用工。
試用也是有報酬的勞動,試用期的勞動也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試用期內的勞動者也要受用人單位管理并遵守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所以試用屬于用工。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勞動者從試用之日起就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
既然從試用之日起,勞動者就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那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雙方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所以,試用期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理應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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