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系民法之核心,損害賠償之發生有基于侵權行為的,亦有基于法律行為的。就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而言,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基礎是侵權行為。根據婚姻法的第四十六條規定在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情形下,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從文義上看,表明離婚損害賠償的原因是基于四種情形侵權行為。根據民法原理,侵權行為可以發生損害賠償請求權。從而確立了我國離婚賠償制度的前提。因此,可以說我國離婚損害賠償的實質是夫妻之間侵權損害賠償訴權限制的解除。
由于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基礎是侵權行為,因此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和《解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我國離婚損害賠償責任除具備一般的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即侵權行為、過錯、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外,還需具備另外一項特殊要件,即須有一方提出離婚。
(一)侵權行為。婚姻法第四十六條采用了列舉方式,侵權行為這一構成要件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情形。其他情形不在離婚損害賠償之列。
(二)過錯。只要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即認定當事人有過錯。
(三)損害事實與因果關系。《解釋》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因此,損害事實既包括物質損害也包括精神損害。由于我國離婚損害賠償的基礎是侵權行為,因此"損害"僅指由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所列舉的四種情形導致的財產損害和非財產損害。
(四)離婚。
如果不具備該要件,例如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但沒有被判離婚,也就不存在離婚損害賠償。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的區別
2020-12-10人民法院副院長如何產生
2020-11-26土地轉租年限能超過原合同嗎
2021-02-19調崗申請怎么寫
2021-01-26醫療事故罪需要的證據
2021-03-08法定代表人與公司連帶責任要件
2020-12-08交通事故同等責任保險公司怎么賠償
2020-12-26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有何區別
2021-01-04不服仲裁裁決當事人是否可以到法院申請撤銷
2020-12-05勞動合同變更時未變的內容繼續有效嗎
2021-02-10農村房產繼承條件有什么
2021-01-28商場衛生間受傷怎么辦
2021-02-09勞務派遣工合同到期終止可否享受經濟補償金
2021-01-17解除勞動合同之后多久生效
2020-12-17被公司惡意辭退的情況下,員工能要求賠償嗎?能賠多少?
2021-01-03拖欠員工工資賠償范圍是怎樣的
2020-12-31加快發展出口產品責任險的對策
2021-01-02飛機延誤找誰賠償
2021-02-10追討賭資被殺身亡,保險公司應否理賠?
2021-01-22保險不能理賠可以起訴保險公司嗎
20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