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殘疾、身故時,保險公司是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二)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斗、被襲擊或被謀殺;
(三)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藥物過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及其它內、外科手術導致的醫療事故;
(五)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二、除了上述原因,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以致身故、殘疾的,保險公司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戰爭、軍事行動、暴動、恐怖活動或其他類似的武裝叛亂期間;
(二)被保險人因從事非法、犯罪活動期間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間;
(三)被保險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期間;
(四)被保險人酒后駕車、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期間;
(五)被保險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間。
上述僅僅是一般情況,不同的保險公司所列明的免責條款是不同的,例如有的保險公司是不承保高風險運動。因此,投保之前要了解相應的免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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