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辦法有哪些新規定
昨日,海都記者從漳州薌城區社保中心了解到,這是國家首次頒布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明確了不少新的內容,如騙取工傷保險的處罰,工傷鑒定的時限,工傷鑒定上門服務等,對進一步規范勞動能力鑒定程序,加強勞動能力鑒定管理,為工傷職工提供公平公正、便捷服務具有重要的意義。
《辦法》明確了工傷鑒定時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鑒定,并在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傷情復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另外,職工因故不能按時參加鑒定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同意,可以調整現場鑒定的時間,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相應順延。對行動不便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組織專家上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辦法》第三十條還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鑒定結論、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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