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況應進行復鑒:
(一)享受傷殘津貼和護理費的人員距前次鑒定一年以后,傷情變化時,可提出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經辦機構也可每兩年提出安排復鑒一次,以便隨傷殘情況變化調整待遇;
(二)被鑒定人或用人單位對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疑義或不服的,可在接到鑒定結論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申請復鑒。省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三)傷殘等級重新評定后除一次性補助以外其他待遇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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