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是什么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可以知道代書遺囑應當具備以下三個形式要件才可認定為遺囑有效:
1.有兩個以上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見證人當場見證;
2.由其中一個見證人代書,注明年、月、日;
3.代書人、其他見證人、遺囑人均須簽名。
以上三個要件缺少任何一個,遺囑即歸為無效。
同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要是不希望自己弄的代書遺囑沒有能發(fā)揮效力,就必須要能夠清楚代書遺囑的生效條件,只要它能夠生效就可以按照規(guī)定處理。關于代書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或是代書遺囑生效的要求等,需要的時候可以來律霸網(wǎng)找律師咨詢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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