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共同海損的范圍,《北京理算規則》概括為:①為了搶救船舶和貨物等而造成的船、貨等合理損失;②船舶駛入避難港的額外費用;③船舶由于駛往避難港而延長航程和在避難港額外停留期間支付的船員工資和給養,以及消耗的燃料和物料的費用;④救助費用,搶卸和重裝貨物等的費用以及其他額外費用。根據對共同海損范圍的這一規定,共同海損以存在共同危險為前提,以求得共同安全為目的,不包括為了安全續航而產生的費用和損失。為了照顧國際習慣,《北京理算規則》又規定:船舶因本航程中的意外事故,為了安全地完成航程必須修理時,在修理港合理停留期間所產生的某些額外費用和損失也可以列入共同海損。
為了提高理算工作的效率,《北京理算規則》規定:共同海損理算應盡量簡化,避免繁瑣的手續和計算;理算書應力求簡明扼要,便于執行;對于案情簡單的案件,可以作簡易理算;對于共同海損金額較小的案件,經征得主要有關方的同意,可以不進行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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