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承包合同的基本內容,是承包上繳利潤指標以及由此產生當事人之間的其他權利義務關系。企業租賃合同的基本內容,是承租方對企業財產進行租賃經營,并向出租方交納租金。利潤和租金的區別都是不言自明的。
(二)從適用范圍上看,承包經營合同多適用于大中型國營企業,而租賃經營合同則多適用于小型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
(三)在承包經營合同中,承包方提供抵押財產不是合同的有效條件,而在租賃經營合同中,必須明確承租人所提供的抵押財產。
(四)發生虧損時,承包企業只要用企業的自有資金補償即可,而租賃合同的承租方則必須以抵押財產進行補償。
(五)在承包經營的情況下,承包期間新增資產的所有權性質與承包前的企業所有權性質是一致的;而在租賃經營的情況下,租賃期間承租方用其收入追加投資所添置的資產,則屬于承租方。
企業租賃經營合同的特殊性,決定了它是法律調整的特殊性。但是,企業租賃經營合同也具有經濟合同的一般特征,例如:簽訂租賃經營合同雙方也必須堅持自愿、平等、協商的原則;合同信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解除;一方違約,應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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