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禁毒國際合作規定有哪些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對等原則,開展禁毒國際合作,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開展禁毒國際合作,履行國際禁毒公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禁毒法》
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對等原則,開展禁毒國際合作。
第五十四條?國家禁毒委員會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組織開展禁毒國際合作,履行國際禁毒公約義務。
第五十五條?涉及追究毒品犯罪的司法協助,由司法機關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與有關國家或者地區執法機關以及國際組織的禁毒情報信息交流,依法開展禁毒執法合作。
經國務院公安部門批準,邊境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與有關國家或者地區的執法機關開展執法合作。
居間介紹買賣毒品行為的認定
居間介紹買賣毒品,通常是指行為人為毒品交易雙方提供交易信息、介紹交易對象、協調交易價格、數量,或者提供其他幫助,促成毒品交易的行為。具體包括,為販毒者介紹聯絡購毒者的行為,為購毒者介紹聯絡販毒者的行為,以及同時為毒品買賣雙方牽線搭橋促成毒品交易的行為。
在司法認定中需要注意的是,此類行為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居間介紹者的犯罪地位特殊。在司法認定上,對居間介紹者通常按照毒品交易一方的共犯處理。但在實際的毒品交易過程中,居間介紹者與交易雙方的地位均有差別,其既不是毒品交易的一方主體,也不是交易一方的代理人,而是處于中間人的地位,發揮著溝通媒介的作用。
第二,居間介紹買賣毒品的犯罪方式特定。居間介紹者有的僅幫助毒品交易雙方牽線搭橋,有的幫助商談價格、約定交易,還有的與買賣雙方共同參與交易,但其實施的都是促成交易的幫助行為。也就是說,居間介紹者僅幫助他人買賣毒品,但其本人既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也無意購買或者出售毒品,并沒有買入或者售出毒品的行為。
第三,居間介紹買賣毒品不以牟利為要件。居間介紹者并不都從毒品交易中獲利。從中獲利的,其利潤并非來自于低價買進、高價賣出的差價,而是來自于因為促成毒品交易而從買賣一方或者雙方得到的酬勞。實踐中,這種酬勞既可以表現為因為促成一筆交易而獲得一定報酬,也可以表現為每幫助買入或者賣出一克毒品而獲得多少報酬。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對等原則,開展禁毒國際合作,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開展禁毒國際合作,履行國際禁毒公約義務。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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