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攬關系與雇傭關系的區別
1.控制標準。由于雇傭買的是勞務本身,那么雇用人對受雇人勞務的實施就有一定的要求,比?如對勞務的時間、勞務的地點、勞務的方式等,雇用人會在受雇人勞動的過程中隨時提出要求。而承攬買的是結果,定作人只能約定交付工作成果的時間、地點等,一般不能直接指揮工作的過程。
2.人身標準。由于雇傭買的是勞務本身,那么雇傭人對受雇人會有一定的要求,具有人身信任的關系,因為不同的人提供的勞務是不同的。承攬則不同,定作人購買的是工作成果,只能對工作成果的質量提出要求。
3.條件標準。由于雇傭買的是勞務本身,那么雇用人應當提供工作的場所和條件,雇用人不提供的,受雇人有權要求雇用人提供。而承攬人沒有要求提供工作場所和條件的權利。
4.報酬標準。由于雇傭買的是勞務本身,受雇人付出了勞動,雇用人就應當給予相應的報酬,報酬的大小是與付出勞務多少相適應的。承攬中,沒有取得工作結果,定作人就不應支付報酬,不管承攬人付出了多少勞動。不僅如此,如果承攬人不能按約交付工作成果,還要承擔違約責任。
5.兩種關系履行和解除的方式不同。一般來說,雇傭關系的雇員不能將自己應負的義務轉移給他人承擔,需要親自履行雇傭契約;而承攬關系中,承攬人可以將承攬的工作部分交給第三人完成,也可以與人合伙完成。另外,雇傭關系中雇員一般受到法律更強有力的保護,雇主不能隨便解除勞動合同;但承攬關系中,定作人可以更自由的解除合同,只要賠償對方相應的損失。
二、承攬關系與雇傭關系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實際上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實踐生活當中雖然雇傭和承攬都是勞動者付出勞動而相應的另一方需要給予勞動者付出勞動所相應的報酬,但是實際上在法律關系當中他們卻有著很大的不同以及會帶來一些權利義務的區別,?這方面還有不懂的可以咨詢律師,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旅游賠償訴訟程序
2020-11-30老人去世房產過戶有期限嗎
2020-11-25企業未成立工會怎么解除合同
2021-02-10員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2020-11-22勞務合同書和入職協議有什么區別
2021-01-08涉外勞動爭議管轄
2021-03-16可以不解除合同直接停社保嗎
2020-11-12員工怎么辦理辭職,單位辭退員工的程序是怎樣的
2020-11-23如何兌現投保人與保險人對保險合同的履行職責
2020-12-27如何確定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2020-11-07拼車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以營運性運輸拒賠說得通嗎
2021-02-13保險公司對無證駕駛肇事逃逸仍需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嗎
2021-01-20交通全保險怎么賠償
2021-03-17事故后未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能獲得賠償嗎
2021-03-08保險代理公司管理規定制度有什么
2021-01-02土地流轉受讓方改良土壤可以嗎
2021-02-05租的營業房遇到拆遷,我能拿到哪些補償呢
2020-12-07違建拆遷,究竟怎么拆才合法
2020-11-20一個宅基地分戶后拆遷怎么補償
2020-11-19廠房拆遷補償協議范本怎么寫
2021-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