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的種類有:
①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②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③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
對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當人有權訴請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二、相關知識:合同無效和合同撤銷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1、合同無效和合同被撤銷的溯及力
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為和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中國合同法第56條貫徹了《民法通則》的上述立法精神,明確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按照該條法律規定,無效的合同和被撤銷的合同,其沒有法律效力的后果一直回溯到合同訂立之時.
2、合同部分無效的后果
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這是中國民法的民事行為制度的基本規則之一。
3、合同無效和被撤銷后的財產責任
在合同當事人已經給付財產或者遭受損失的情況下,合同無效和被撤銷后,必須涉及到財產責任的承擔。
中國《民法通則》規定,民事行為被確定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經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對行為人與對方惡意串通,實施了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給第三人。
對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當人有權訴請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希望我們的文章可以在您困惑的時候給到您一些幫助。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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