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員工在商場摔傷的話誰來承擔責任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侵權責任法》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頒布的司法解釋替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規定,商場管理人對其管理區域內的他人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應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如商場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下雨天,商場沒有清理積水,地面濕滑,導致商鋪員工摔傷。那么商場要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商場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什么是安全保障義務
安全保障義務是一種法律在綜合考慮了在調整商業活動的秩序中設立這種義務的社會經濟價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據誠信及公平原則確立的法定義務。具體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消費者、潛在的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之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其義務主體為服務場所的經營者,包括服務場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經營者等對該場所負有法定安全保障義務或者具有事實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與此相對應的權利主體是:
(1)消費者;
(2)潛在的消費者;
(3)實際進入該服務場所的任何人。
該權利義務的主要內容是:在特定的服務場所,權利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應當得到保障,義務人應當對這種人身和財產安全履行相應的積極作為或者消極不作為義務。
三、商鋪員工不慎摔倒,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員工可以尋求證據來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勞動關系證明是是申請工傷認定的前提條件,沒有證明勞動關系的材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就無法進行工傷認定,能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主要包括勞動合同、工作證、上崗證、工資條等。在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是工傷保險待遇的承擔者;在參加工傷保險的情形下,一般而言,單位也應承擔部分的工傷保險待遇。如果不知道用人單位的確切名稱及地址,就無法確定追索的對象,在這種情況下,一旦發生工傷,勞動者便無法索賠。
綜合上面的介紹,員工摔傷如果商場存在過錯,則商場要承擔相應責任。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什么是安全保障義務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律霸網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補償安置協議可以行政訴訟嗎
2020-12-17拆遷維權委托律師需要多少費用
2020-12-18驗資戶的資金如何轉出
2021-03-09資產評估公司成立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2021-01-17明星cos經典形象被告侵權,如何界定侵權
2020-11-14商標侵權經銷商有責任嗎
2021-01-21抵押無效擔保可否免責
2021-03-08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依據是什么
2021-01-02起訴離婚程序費用
2020-12-23婚內出軌被當場捉奸可以作為離婚賠償證據嗎
2021-01-13工傷鑒定過了有效期怎么辦
2021-01-10女方爭取孩子撫養權的要求是什么
2020-12-20婚前財產分割法律怎么規定
2020-12-09承包屬于雇傭關系嗎
2020-12-14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案例及分析
2021-03-13五一勞動節幾天三薪
2020-12-19轉正后辭退員工是否給賠償
2020-12-16上班路上被車撞傷屬于意外傷害保險理賠范圍嗎
2021-03-24在人身保險中應該規定哪些內容
2021-01-28附贈人身保險合同的法律分析(四)
202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