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對于公益訴訟是如何規定的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事公益訴訟的起訴主體問題
民事公益訴訟有別于普通民事訴訟。公益訴訟的起訴主體(即原告)突破了民訴法關于原告主體的一般規定。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公益訴訟的起訴主體是法定的,只有法律規定的有關機關和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才有資格提起公益訴訟。民訴法作為基本法僅對公益訴訟的起訴主體作了原則性規定,具體到某類案件則是法律授權的機關和有權組織方能作為原告起訴。現行法律規定的有關“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公益訴訟規定的原告主體主要是法定的“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法定的有關“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的組織、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等。但一些地區、一些法院在司法探索中,在案件范圍和起訴主體上都有突破。一些機關和社會組織作為原告提起公益訴訟,也得到了民眾的認可,并獲得了很好的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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