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資基數怎么算
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
根據各地規定和相關司法實踐,就加班費計算的事務操作,總結如下幾點:
(1)法律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加班費計算基數作出約定,約定的標準原則上應為員工每月的規定工資收入,在實行結構工資制的企業,應包扣基本工資和崗位工資。對于獎金和津貼、補貼等福利,可以約定不納入加班費計算基數。
(2)用人單位直接約定以基本工資或最低工資標準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的,將不會得到支持。
(3)如果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均未對加班費計算基數和勞動者工資標準作出約定,北京、廣東等地傾向于以勞動者本人正常工資時間所獲得的全部應得工資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包括: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福利。上海、浙江等地傾向于以上全部應得工資70%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14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法律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加班費計算基數作出約定,約定的標準原則上應為員工每月的規定工資收入,在實行結構工資制的企業,應包扣基本工資和崗位工資。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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