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過錯方離婚請求損害賠償?shù)那樾斡心男?/strong>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jù)相關司法解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zhì)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二、離婚賠償與一般賠償區(qū)別
離婚損害賠償雖然可以用一般侵權損害賠償?shù)乃膫€構成要件進行分析,但卻不能套用一般侵權損害賠償構成要件的具體內(nèi)容,離婚損害賠償與一般侵權損害賠償?shù)臉嫵桑谄渚唧w內(nèi)容上是有重大區(qū)別的。根據(jù)婚姻法第46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guī)定,它與一般侵權損害賠償相比,具有如下幾個特征。
(一)侵害主體的特定性。
一般侵權的主體(即加害人)范圍較廣,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離婚損害賠償?shù)那謾嘀黧w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配偶一方。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不能將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作為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因而,在離婚損害賠償中,不存在共同侵權問題。同時,這里所說的配偶,必須是合法婚姻關系的配偶,如果是非法婚姻關系的配偶,也不存在離婚損害賠償問題。如婚姻關系被確認無效或撤銷,其同居期間一方造成另一方損害的(如暴力致人傷害),則應按一般侵權損害賠償處理。對于不屬于婚姻存續(xù)期間所造成的損害,也不能作為離婚損害賠償處理。如在戀愛期間所發(fā)生的侵權損害,在結婚之后離婚時,不能對此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如果因侵權造成損害需要賠償?shù)模匆话闱謾鄵p害賠償處理。
(二)侵害行為的特定性。
一般侵權行為的表現(xiàn)形式很廣,可以包括一切作為和不作為。而離婚侵權行為是特定的,即只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法定侵權行為。
(三)被害主體的特定性。
一般侵權的被害主體范圍很廣,可以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離婚損害賠償中的被害主體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關系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
(四)侵害對象和損害結果的特定性。
一般侵權行為的侵害對象既可以是財產(chǎn),也可以是人身;既可能造成物質(zhì)損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損害。而離婚損害賠償中的侵害對象只能是人身。其侵權行為只能造成他人人身利益(即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與人身不可分離而無直接財產(chǎn)內(nèi)容的民事權利 。
婚姻中的過錯方是指具有法定過錯的一方當事人,若僅僅是日常生活中的一些過錯,那么就并不能構成這里的過錯,自然離婚的時候無過錯方也就不能要求過錯方作出損害賠償。而離婚賠償與一般賠償也有一定的區(qū)別,主要體現(xiàn)在4個方面,通常符合《婚姻法》46條規(guī)定的,無過錯方在離婚的時候可以要求過錯方作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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