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社會經濟市場呈現多方位的發展態勢,許多公司在市場中各盡其職,各盡其能。承攬合同就是一方擁有技術,一方擁有加工。雙方形成互補關系產生的勞動合同。那承攬合同專利侵權有哪些形式呢,下面小編就為你進行詳細的解答。
根據我國專利法的有關規定,發明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銷售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依據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討論稿) 第三十五條規定:承攬合同的承攬人由于接受定作人的委托而實施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的,承攬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定作人無相應的專利實施許可的,應當停止侵權,并與定作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承攬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許可人無權實施的,應當停止侵權,有關賠償等其他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理,即由定作人承擔。
但同時,實際制造人因為是產品制造行為的參與者,依法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認定兩者構成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通常認為:正是名義制造人的行為和實際制造人的行為緊密相聯,導致了侵權后果的發生。通過加工承攬的合同,兩者形成了緊密的意思聯絡。但是,當專利權權利人只起訴名義制造人時,法院無需再追加實際制造人為共同被告。
司法實踐中,對于“來料加工”的委托人和加工人在專利侵權中是否承擔連帶責任多持慎重態度。加工人只是根據委托加工人對產品的要求和其提供的材料加工,而且與委托加工人相比,其過錯程度和與侵權后果的因果關系沒有委托加工人直接,要求其與委托加工人承擔連帶責任,有失公平。因此,一般判決委托加工人和加工人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我國具有較為復雜的關系。這類關系的形成往往是承攬人和定制人形成的。這里的承攬人一般不知情,但一旦件案件受理后,加工者就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依法進行相關的民事責任進行賠償。
承攬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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