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工傷醫療期滿后如何賠償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勞動者非工傷需要治療的,治療結束后不能勝任原工作,經調崗后仍然不能勝任的,用人單位可支付一個月工資后作為賠償后,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非工傷醫療期的時間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汁病休時間計算。
非工傷導致受傷的情況下,不能按照工傷保險的標準進行賠償,但員工有權在病假醫療期內享受其應得的工資待遇,有關病假醫療期的期限是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期限來認定的,具體的工資待遇標準和期限應當結合實際的工作情況來進行認定。
以上內容就是律霸網小編搜集的相關內容,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勞動者在工作期間非因工負傷或患病的規定還應參照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希望以上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如果對您幫助不大或者您想了解更多詳情,歡迎咨詢律霸網在線律師,為您帶來更專業的答案和全方位的法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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