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規定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被告住所地(法人的住所地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3、原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原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4、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不動產所在地
5、婚糾紛被告住所地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法院管轄
6、糾紛被告所在地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7、承遺產糾紛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
8、合同糾紛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法律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9、間借貸糾紛被告住所地
10、保險合同糾紛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法院管轄
11、承攬合同糾紛被告住所地或加工行為地(視為合同履行地)
12、運輸合同糾紛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13票據糾紛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票據支付地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未載明付款地的,票據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者主營業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
14、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15、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被告住所地
16、申請支付令債務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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