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罪名與法院認定罪名不一致該怎么解決
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按照審理認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一條對第一審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判決、裁定:
(一)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據(jù)法律認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按照審理認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決;
(三)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據(jù)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四)證據(jù)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以證據(jù)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五)案件部分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的,應當作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決;對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部分,不予認定;
(六)被告人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八)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且不是必須追訴,或者經(jīng)特赦令免除刑罰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
(九)被告人死亡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根據(jù)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jù),能夠確認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具有前款第二項規(guī)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前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保障被告人、辯護人充分行使辯護權。必要時,可以重新開庭,組織控辯雙方圍繞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何罪進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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