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作出中止審理一定要書面嗎
是的。中止訴訟應當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中止訴訟的裁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中止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中止訴訟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上訴,不得申請復議。中止訴訟的裁定的效力體現為:除了已經作出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裁定需要繼續執行以外,一切屬于本案訴訟程序的活動一律暫停,但已經進行的一切訴訟行為繼續有效。人民法院在得知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恢復訴訟,自訴訟程序恢復之日,中止訴訟的裁定自行失效。訴訟程序恢復后,訴訟程序從中止前的狀態繼續前進,已經進行的一切訴訟行為對新出現的訴訟承擔人具有約束力。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法院在作出中止審理時是否一定要書面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答案是肯定的。在實際上,應當由人民法院一定要以書面形式,作出中止訴訟的裁定。如果你對這方面還有更多問題,律霸網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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