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糾紛案件
(一)社會主義公有制企業之間的產、供、運、銷合同糾紛案件;
(二)基本建設和維修方面的合同糾紛案件;
(三)科研結果、專利技術應用方面的合同糾紛案件;
(四)信貸方面的糾紛案件;
(五)保險方面的糾紛案件;
(六)環境保護方面的糾紛案件;
(七)商標方面的糾紛案件。
二、經濟犯罪案件
(一)工廠、礦山企業的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貪污、受賄、盜竊、詐騙、敲詐勒索、投機倒把等犯罪案件;
(二)處理經濟糾紛案件過程中發現與本案有關的犯罪案件;
(三)工廠、礦山、建筑企業的重大責任事故案件;
(四)航空、公路運輸的重大責任事故案件;
(五)走私案件。
三、涉外經濟案件
(一)中外貿易合同、來料來樣加工合同糾紛案件;
(二)航空運輸貨損、貨差、短缺和債權、債務糾紛案件;
(三)保險、承建合同糾紛案件;
(四)專利、商標、版權糾紛案件。
除上列十六類案件外,還有上級人民法院交辦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受理的其他經濟糾紛、經濟犯罪和涉外經濟案件。
200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取消原來的經濟審判庭,改經濟審判庭為民事審判庭,這一改革使很多人,包括一些經濟學家對經濟法的地位產生了懷疑。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它不同于行政法、民商法、社會法;經濟法又是一個重要的法律部門,不能被其他的法律部門所取代;同時,經濟法又緊緊是一個法的部門,也不能取代別的部門法;經濟法不夠完善,需要在和別的部門法的協調中完善自我。
最高人民法院以機構改革的方式撤銷經濟審判庭,建立大民事審判新格局,使只能劃分更加清晰,適應業務審判庭設置規格的要求。但是,一些法學家認為,此次撤銷經濟審判庭違反了《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人民法院組織法》是由全國人大制訂的基本法,至今有效。要撤銷經濟審判庭,除非提前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
2009年7月10日多名法學家稱撤銷經濟審判庭是以改革名義違法。再次呼吁消除違法行為。這些經濟法學家、曾兩次給中央政治局集體學習講課的西南政法大學教授李*麒回憶,當年聽說要撤銷經濟審判庭,自己就寫了反對的文章,但因種種原因未能發表,自己的書面意見也未得到有關部門的重視。他建議,研討會結束后就此問題形成書面意見,通過可靠渠道向上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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