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9日,被告與原告某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簽訂,約定被告從原告處購買JCM913D挖掘機一臺,貨款580000元,首付款20%,余款通過按揭或租賃方式支付原告。被告于當日提走挖掘機。2012年10月22日被告與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簽訂《融資》,約定融資464000元;同日原被告及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又簽訂了《租賃物》,約定由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購買該挖掘機然后租賃給被告使用,被告需每月支付17108元租金,周期為30個月。被告在受領該挖掘機后,一共支付了9期租金,但后因該挖掘機出現嚴重質量問題,被告遂拒絕支付租金,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曾向被告發過律師函催款,但是被告在收件后也并未履行付款義務。
2014年8月26日,原告突然持《工業品買賣合同》起訴被告,要求支付貨款。
注意到以下幾個問題:
A、被告稱其所述的其與原告還有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簽訂的《租賃物買賣合同》目前不見了,他找不到該文本原件;
B、被告每月還款17108元的銀行扣款記錄只顯示有托收,經與扣款銀行溝通,被告知無法打印顯示托收的單位;
C、因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催款的律師函上僅僅寫明催款原因是因曾融資給被告,現在被告220000元,所以限期要求支付。這當中并未提及融資租賃合同的簽訂及租賃物信息,故從證據上還無法直接確定該次催款就是對本案挖掘機租金的催款;D、因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原告具有關聯關系,不排除屆時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授權原告追討或者直接轉移債權以使原告達到主體適格。在此情況下,如何證明被告與原告之間不存在買賣律關系,而是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如何讓原告自動撤訴?
最終敲定以法院逼原告撤訴的手段來實現我們的目的,為此,收集提供了以下證據:
(1)通過撥打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的客服電話,與其催款的有關部門進行溝通,稱受路某委托處理其欠款事宜,并稱路某的融資租賃合同不見了,目前準備歸還欠款,就有關合同事宜進行確認,引導對方把原被告及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簽訂《租賃物買賣合同》及原被告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的事實陳述出來,使其陳述的內容與目前我們扣款的事實內容在時間及金額上匹配,并全程錄音;
(2)調取路某9期支付租金的憑據;
(3)提交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催款的律師函;持有以上證據然后在法定期限申請法院到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調取原被告及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簽訂《租賃物買賣合同》原件及調取原被告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原件。
提交該調查取證申請后,法院絕不可能會親赴北京去調取該組證據,而且就目前證據來看,可以初步斷定本案并非買賣合同法律關系,法院應該會給原告做工作,要么讓其變更案由要么讓其撤訴。裁判結果果不其然,在開庭頭一天,法院通知被告目前原告已經于2014年11月7日申請撤訴,并于當日向我方送達了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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