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定金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五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綜上所述,如果發生定金糾紛,就需要看實際情況處理。如果是購房者違約,定金就不予不退還,如果是售房者違約,則需要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責任。當然,如果有其它損失,還可能依據締約過失責任承擔其它責任的可能。
如何區分定金、訂金、認籌金與誠意金
定金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又稱保證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訂金
訂金是在購房者與售房者就房屋買賣的意向初步達成協議后,準備進一步協商簽訂的臨時認購協議,通常的做法是約定一個期限,購房者需在此期限內與售房者簽署正式合同,如果購房者支付了訂金也就意味著取得了在此期限內的優先購買權。
認籌金
“認籌”就是購房者表現出買房的誠意,這個誠意需要通過繳納“認籌金”來體現。在繳納“認籌金”后,購房者可以獲得房屋的優先購買權,并在房價上享受一定程度的優惠。如果購房者沒有選中理想的房屋,售房者將把“認籌金”如數退還給購房者。
誠意金
誠意金即意向金,這在中介與買賣雙方簽定的合同中多有體現,法律上并沒有誠意金之說,中介與買賣雙方之所以簽定誠意金條款,其實是為了防止交易主體為了各自的利益違背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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