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周先生在**人壽投保了一份保額2萬元的終身保險,并附加了保額5萬元的意外傷害保險特約。
2002年9月19日晚,被保險人周先生騎自行車不慎摔倒,被地面的玻璃劃傷右手腕部,當即到廣州軍區武漢總醫院急診,由于傷勢較嚴重,造成右腕部肌腱斷裂和神經損傷,雖經手術治療傷口愈合,但右手自腕部以下功能喪失。
【理賠結果】
2002年11月初周先生提出“殘疾保險金”索賠,因根據條款規定自出險至索賠時未滿180天,故請被保險人于2003年3月20日提出正式申請,**人壽本著人性化的原則,認定其因意外導致的殘疾程度符合傷殘標準第五級,按保險條款約定賠付殘疾保險金1萬元(此類傷殘賠付標準為保額的20%),合同繼續有效。
【點評】
本案中,周先生的傷殘程度按照保險條款中的“字面”標準理解,嚴格說尚未達到“機能完全喪失”,但事實上,被保險人的右手機能雖未完全喪失,但從其支配神經的程度來看,其右手機能已無恢復的可能,不能正常發揮任何作用,保留右手更多的是出于美觀考慮。
保險理賠的宗旨是最大限度地維護被保險人的保障和權益,因此,理賠人員在具體的個案操作中,既要嚴格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以條款約定來判定責任歸屬,也要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情況進行綜合評估,不能犯僵化的教條主義。此案的理賠結果充分體現了保險賠付人性化的一面。
另外,鑒定傷殘程度需有一個“等待期”,通常為180天。這在保險合同中一般都有具體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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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證號:
13702201510176609
山東煒弈律師事務所
簡介:
山大法律系本科畢業,律師執業六年,擅長民事糾紛的處理,處理過多起民事糾紛案件,獲得委托人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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