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一條規定:
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第十二條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第十三條本條例所稱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規定。
申請人住所地的經濟困難標準與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執行。
二、獲得刑事法律援助的途徑
獲得刑事法律援助的途徑主要有:申請刑事法律援助和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
申請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因為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或委托訴訟代理人,而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援助申請。
人民法院指定辯護是指在一些特殊的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即使其未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法院也會為其指定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三、哪些人可以申請刑事法律援助?
以下三類人員可以申請刑事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下面為您提供一份模板供您參考:
法律援助申請書
申請人(姓名),男(女),年月日出生,因涉嫌罪于年月日被拘留/逮捕,家庭住址為。因本人家庭經濟困難,無力承擔委托律師費用,特申請法律援助。
申請人:(簽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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