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辦公涉“違紀”人事經理丟“飯碗”
上海市**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外服公司)于2006年2月9日與陳-強(化名)簽訂了期限為2006年2月13日至2007年2月12日的1年期勞動合同,將其派遣至美德維實偉克包裝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擔任人事經理,月薪稅前26023.76元,由外服支付。陳-強與**公司未簽訂任何協議。
2008年6月3日,陳-強通過郵件向上級主管要求:“今天和后天在家里發電子郵件辦公。”主管回復稱:“選擇每周在家工作幾天的做法,公司不允許這樣的長期行為。你在公司有辦公室,你必須保證員工和經理在工作場所可以找到你……你的做法正在挑戰我的忍耐極限,從現在起,你必須做好在辦公室工作的準備。”隨后,**公司通過電子門禁記錄,認定陳-強缺勤48.5次,遲到68次,2008年12月22日,**公司以陳-強嚴重違紀和不服從上級指令為由,將他退回外服公司。
陳-強隨后訴諸黃浦區法院,要求與**公司繼續履行派遣協議書;**公司按每月人民幣28887元支付自判決生效之日止的工資,并要求享受自2009年1月1日至判決生效日止的補充醫療保險。
一審法院認為,派遣協議書系陳-強與外服公司簽訂,合法有效,但該協議對**公司無拘束力,陳-強要求與**公司繼續履行派遣協議書,難以支持。2008年12月22日,在解除勞務關系后,**公司無義務再向原告支付報酬。原告在無工作期間,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由外服公司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故陳-強要求**公司作相關賠償的請求不予支持。
陳-強提出上訴,稱**公司開除自己的理由不夠充分。他認為,關于門禁記錄,員工手冊并未規定可以作為考勤依據。自己是經主管同意在家工作,對18天病假可出示相關醫療證明。
**公司辯稱,門禁記錄數據是不可更改的,無論陳-強提供的數據還是**公司提供的數據都是一致的。陳-強作為人事經理親自制定了《員工手冊》,對請假、工作時間作了詳盡規定,“18天病假”既沒有通過電子郵件形式請假,也未事后補交請假單,公司不予認可。而陳-強所稱的在家辦公,屬無理由缺勤。
案件審理中,**公司表示,為妥善化解矛盾并考慮原告的年齡及今后職業發展,愿意一次性支付人民幣10萬元。市二中院認為,原審法院的判決并無不當,遂維持原判,并準許**公司一次性支付陳-強人民幣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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