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的授權委托怎么寫
我國民事訴訟法在執行程序中對被執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的地位和作用并未提及,造成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認識。有的認為被執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權根據授權代理委托人在執行程序中的訴訟行為,有的則認為其存在并無法律意義。
應根據程序法的規定正確認識和理解被執行人委托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執行程序可分為執行通知和強制執行兩部分。執行通知階段是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必經程序,當被執行人收到執行通知后,被執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其本人出庭,作出履行義務或相反的意思表示。在司法實踐中,最常見的情形是被執行人委托代理人在收到法院執行庭的執行通知書后,代表委托人出庭,以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作為抗辯事由,要求暫緩執行或暫不履行。申請執行人以生效的法律文書作為執行依據行使請求權,而被執行人通過舉證其抗辯事由的存在來行使抗辯權。當事人雙方各自主張自己的權利,而法院執行庭則負責核實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由于舉證責任主要在被執行人一方,因此在執行通知階段,被執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完全有必要參加到執行程序中來,代表其委托人與申請執行人方相對應地行使權利。
強制執行階段是執行程序中,在執行通知期限屆滿被執行人仍拒不履行義務,法院執行人員對被執行人采取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查封扣押,變賣或拍賣被執行人財物,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存款等強制措施,來保證法院生效裁判或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得以執行的過程。這一階段,執行法律關系主要在法院執行部門和被執行人之間展開,這個法律關系的核心是法院的單方行為,通過針對被執行人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來執行法律文書。此時被執行人的抗辯申請已被法院否定。由于是被執行人而不是其委托代理人承擔實體義務,因此在強制執行階段,被執行人委托代理人的作用已幾乎沒有實際意義。
由此可見,被執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在執行程序中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執行通知階段。辯證地看待被執行人委托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和作用的問題,是我們在目前民訴法規定不盡明細的情況下在司法實踐中應當采取的態度。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被執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其本人出庭,作出履行義務或相反的意思表示,但是不能夠委托其他人,幫自己做一些受到法律限制的事情,所以具體問題還是要看實際情況決定。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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