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以集中起來的保險費建立保險基金,用于補償被保險人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或對個人因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保險的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又稱為“可保權益”、“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通常投保人會因為保險標的的損害或者喪失而遭受經濟上的損失,因為保險標的的保全而獲得收益。只有當保險利益是法律上認可的,經濟上的,確定的而不是預期的利益時,保險利益才能成立。一般來說,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存在,這時才能補償損失;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存在,用來防止道德風險。
以壽險為例,投保人對自身及其配偶具有無限的可保權益,在一些國家地區,投保人與受保人如有血緣關系,也可構成可保權益。另外,債權人對未還清貸款的債務人也具有可保權益。
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原則保證保險合同當事雙方能夠誠實守信,對自己的義務善意履行。包括如下內容:
保險人的告知義務
保險人應該對保險合同的內容即術語、目的進行明確說明。
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投保人應該對保險標的的狀況如實告知。
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保證義務
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于行為或不作為、某種狀態存在或不存在的擔保。保證較明確的一種是保險合同上明確規定的保證,比如盜竊險中保證安裝防盜門、人身保險中駕駛車輛必須有有效的駕駛證;不需明確的保證稱為默示保證,如海上保險中,投保人默示保證適航能力、不改變航道、航行的合法性等。由于保證條款對被保險人限制十分嚴格,所以各國法律都限制保險人使用默示保證,只有一些約定俗成的事項成為默示保證。
棄權和禁止反言原則
棄權是當事人放棄在合同中的某種權利。例如投保人明確告知保險人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足以影響承保,保險人卻保持沉默并收取了保險費,這時構成保險人放棄了拒保權。再如保險事故發生,受益人在合同規定的期限不索賠,構成受益人放棄主張保險金的權利。
禁止反言指既然已經放棄某種權利,就不得再主張該權利。比如上面第一個例子,保險人不能在承保后,再向投保人主張拒保的權利。
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是保險人必須在保險事故發生導致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根據保險責任的范圍對受益人進行補償。其含義為保險人對約定的保險事故導致的損失進行補償,受益人不能因保險金的給付獲得額外利益。一般來說,財產保險遵循該原則,但是由于人的生命和身體價值難以估計,所以人身保險并不適用該原則,但亦有學者認為健康險的醫療費用亦應遵循,否則有不當得利之嫌。
近因原則
近因原則是指判斷風險事故與保險標的的損失之間的關系,從而確定保險補償或給付責任的基本原則。近因是保險標的損害發生的最直接、最有效、最起決定性的原因,而并不是指最近的原因。如果近因屬于被保風險,則保險人應賠償,如果近因屬于除外責任或者未保風險,則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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