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社會,離婚已經是一個司空見慣的事情,很多時候,夫妻雙方并不能很好的處理好離婚的事情,因為共同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分配引發的糾紛很常見。針對離婚糾紛,我國有多部法律及司法解釋對其做出了規定。那么,離婚糾紛的法律適用條款有那些?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小編給出的這篇文章。
一、離婚糾紛的法律適用條款有哪些?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訴訟應該向哪個法院提起?
對于一般離婚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離婚糾紛調解程序是怎樣的?
離婚調解是婚姻當事人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情況下對離婚糾紛的調解。為了緩和夫妻矛盾、減少離婚,不少國家都有關于“和解”的規定和調解的法定程序。中國的離婚調解分為有關部門對離婚糾紛的調解即訴訟外調解和人民法院對離婚糾紛的調解即離婚訴訟中的調解。
綜上所述,離婚糾紛的法律適用條款主要來自婚姻法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釋,按照規定,夫妻雙方因為離婚發生糾紛,應該先通過調解和仲裁的方式解決,實在無效的話,再考慮走司法訴訟程序。引發離婚糾紛的因素很多,其中大部分集中在離婚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權爭奪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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