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人(InsuranceBroker),我國《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保險經紀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
基本介紹:
再保險經紀人,是指接受再保險分出公司委托,為再保險分出公司
保險經紀人與再保險分入公司辦理再保險業務提供中介服務,并按約定收取傭金的保險經紀機構。
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被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在再保險市場上則有再保險經紀人,即基于原保險人的利益,為原保險人安排分出、分入業務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人。保險經紀人必須具備一定的保險專業知識和技能,通曉保險市場規則、構成和行情,為投保人設計保險方案,代表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商議達成保險協議。保險經紀人不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對給付賠款和退費也不負法律責任,對保險公司則負有交付保費的責任。因經紀人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的過錯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由保險經紀人承擔賠償責任,所以保險經紀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但經紀人的活動客觀上為保險公司招攬了業務,故其傭金由保險公司按保費的一定比例保險經紀人支付。
保險經紀人已經有了很長的歷史,起源于17世紀的英國,現在它已經成為世界性的行業,但是在中國還處于起步階段。保險經紀人應當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因此國際上對它都規定有嚴格的資格要求。在我國設立保險經紀人必須報經中國保監會審批,從事保險經紀業務的人員必須參加保險經紀人資格考試,并獲得資格證書。
主要分類:
根據委托方的不同,保險經紀人可以分為狹義的保險經紀人(專指原保險市場的經紀人)和再保險經紀人。
狹義的保險經紀人是指直接介于投保人和原保險人之間的中間人,直接接受投??蛻舻奈?。按業務性質的不同,狹義的保險經紀人又可分為壽險經紀人和非壽險經紀人。
壽險經紀人是指在人身保險市場上代表投保人選擇保險人、代辦保險手續并為此從保險人處收取傭金的中間人。壽險經紀人必須熟悉保險市場行情和保險標的詳細情況,熟練掌握專項業務知識,還要懂法律,運用法律,并且會計算人身險的各種費率,以便為投保人獲得最佳保障。
非壽險經紀人是安排各種財產、利益、責任保險業務,在保險合同訂約雙方間斡旋,促使保險合同成立并為此從保險人處收取傭金的中間人。由于保險產品的復雜性,非壽險經紀人必須要掌握相關的專業知識,以便能與投保人進行溝通,為投保人進行風險評估、設計風險管理方案,為投保人選擇最佳保險保障等服務。
再保險經紀人是促成再保險分出公司與接受公司建立再保險關系的中介人。他們把分出公司視為自己的客戶,在為分出公司爭取較優惠的條件的前提下選擇接受公司并收取由后者支付的傭金。再保險經紀人不僅介紹再保險業務、提供保險信息;而且在再保險合同有效期間對再保險合同進行管理,繼續為分保公司服務,如合同的續轉、修改、終止等問題;并向再保險接受人及時提供賬單并進行估算。
再保險經紀人應該熟悉保險市場的情況,對保險的管理技術比較內行,具備相當的技術咨詢能力,能為分保公司爭取較優惠的條件。并與眾多的投保人、保險人和再保險人保持著廣泛、經常的聯系,以便及時獲取有利的信息,為分保公司爭取一筆又一筆的再保險交易。事實上,許多巨額的再保險業務都是通過再保險經紀人之手促成的。由于再保險業務具有較強的國際性,因此充分利用再保險經紀人就顯得十分重要,尤其是巨額保險業務的分保更是如此。在西方保險業務發達的國家,擁有特殊有利地位的再保險經紀人在有利條件下能夠為本國巨額保險的投保人提出很多有吸引力的保險和再保險方案,從而把許多資金力量不大、規模有限的保險人組織起來,成立再保險集團,承辦巨額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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