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預付款的責任
定金的責任就是,一方違約,雙倍返還定金。預付款實質就是訂金,預先訂購,一方不能違約,退還預付款,不會雙倍返還。
房地產公司在售樓過程中,雖稱只收取定金,到期不交房者承擔雙倍返還的責任,但卻不與購房者簽訂任何合同,在收取定金后,只開具收據,并且在收據上故意注明預付款。收到定金后,再將同一套房屋以同樣的手段向其他人推銷,最終以最高價位賣出。而其他無法購買同套房屋的購房者,也僅僅是收回房地產公司退回的房款,既得不到房屋,也不能要求房地產公司雙倍返還定金。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定金與預付款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定金是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證明合同的成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在應該給付的數額內預先向對方交付一定金錢的擔保形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定金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定金具有預先給付的性質。預先給付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定金應該在履行債務之前交付;二是定金的數額應在合同規定的給付數額以內。定金是通過當事人一方在債務履行前交付對方的金錢,在不履行時發生不返還或雙倍返還的效力,起到擔保效果的擔保方式之一。
定金和預付款雖然都是由當事人一方向對方支付的金錢,都不超過合同規定的給付數額,都具有預先給付的性質,但兩者主要有以下區別:(1)預付款的作用在于幫助接受預付款一方解決資金上的困難,使之更有條件按合同規定適當履行;定金雖然也具有這一作用,但主要的還在于擔保合同的履行;(2)設立定金是基于當事人的合同——設立定金的合同。它從屬于主合同,給付預付款,是主合同的內容之一,并不構成一個從合同。(3)定金一般是一次性支付,預付款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4)定金的效力在于: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預付款則無此效力,交付預付款的一方,并不因其不履行債務而喪失請求返還預付款的權利,接受預付款的一方,也不因其不履行債務而雙倍返還預付款。定金具有懲罰性,預付款則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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