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7月購買了一輛帕薩特轎車,并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前不久,我駕車外出發生交通事故,并致張某受傷。交警部門認定貨車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我負次要責任。此后,我的車輛在汽修廠修理時被盜,案件至今未破。我向保險公司提出解除保險合同,并要求保險公司支付對張某的賠償,但被保險公司拒絕。請問,我可以請求保險公司賠付并解除保險合同嗎
答:
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張某的經濟損失,并解除你們之間的保險合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即我們俗稱的第三者責任險,是指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一般來說,投保人不得隨意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的、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投保人可以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你的車輛被盜,符合上述規定,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解除保險合同。該《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解除前,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承擔保險責任。合同解除時,保險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險費,剩余部分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因此,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對張某的賠償責任,并退還你的部分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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