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傷亡旅客的賠償程序是怎樣規(guī)定的?
律師解答: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受傷旅客或者死亡旅客的繼承人、代理人在受傷旅客治療結束或尸體處理完畢后,向事故處理工作組提出“鐵路旅客人身傷害事故賠償要求書”,并出具治療醫(yī)院的證明。事故處理工作組接到“鐵路旅客人身傷害事故賠償要求書”后,應當盡快與旅客或其繼承人、代理人協(xié)商辦理賠償。達成協(xié)議后,先由旅客或其繼承人、代理人在編制“鐵路旅客人身傷害事故最終處理協(xié)議書”上簽字,然后再由事故處理工作組加蓋“事故處理專用章”,該協(xié)議書便生效。同時,事故處理工作組應開具“鐵路旅客人身傷害事故賠付通知書”,及時將賠償金、保險金支付給旅客或其繼承人、代理人。
相關法律可參考:
《鐵路旅客人身傷害及自帶行李損失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七條對傷亡旅客的賠償一般應當于治療結束或尸體處理完畢后進行。由旅客或其繼承人、代理人(代理人應當出具被代理人的書面授權書)提出“鐵路旅客人身傷害事故賠償要求書”,并出具治療醫(yī)院的證明,作為事故處理站辦理賠償、確定給付賠償金數(shù)額的依據(jù)。
第二十八條事故處理工作組接到“鐵路旅客人身傷害事故賠償要求書”后,應當盡快與旅客或其繼承人、代理人協(xié)商辦理賠償。辦理賠償應當編制“鐵路旅客人身傷害事故最終處理協(xié)議書”,事故處理各方對協(xié)議書所載內(nèi)容無異議后簽字并加蓋“事故處理專用章”生效。同時,開具“鐵路旅客人身傷害事故賠付通知書”,及時將賠償金、保險金支付給旅客或其繼承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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