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依照《強制保險條例》第14條的規定,行使合同解除權后,其已經承擔的賠償金能否追償
如果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并在保險公司催告后5日內仍不履行的,則保險公司有權依照《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解除交強險合同。合同解除后,其已經承擔的賠償金能否追償《強制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解除前,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承擔保險責任。”顯然,保險公司無權向受害人追償。那么能否向投保人追償呢《強制保險條例》未作回答。我認為,交強險合同也是一種平等主體間確定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實際是一種由法律設定為第三人利益而訂立的特殊合同,應屬合同法的調整范圍。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但投保人隱匿重要事項,并因其隱匿的重要事項被發現時,交強險合同往往已經經過一段時間,使保險公司喪失了及時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機會,并為已經發生的交通事故承擔了本可避免承擔的強制保險賠償責任從而造成損失,其責任應在投保人。因此,按合同法第97條“合同解除后……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和民法通則第115條“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的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有權向投保人追償部分或者全部。
至于具體金額,可參照如下方法確定:
①如果保險公司將保險費全部退還投保人的,則可全額追償;
②如果保險公司將保險費部分退還投保人的,則按收取的保險費所占比例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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