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攬人報酬給付的數額是多少
報酬的數額一般應于合同中明確約定。如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則定作人應依約給付。如無約定的,則應依一般交易的標準來判斷。即以該工作成果交付時當地同種類工作的一般報酬為準。如承攬人的工作缺少可資參考的標準的,則以其過去同類工作的報酬為標準。不過,報酬不以貨幣為限,只要當事人同意,以其他物代替亦無不可。
二、承攬人報酬給付期限的規定
我們認為雖然定作人的報酬支付義務的履行應后于承攬人的工作義務,但是這并不當然地意味著承攬人的債權也不能于合同成立時產生。如果那樣的話,承攬人在工作完成之前就不享有債權,對承攬人顯然不公平,其工作的價值顯然沒得到體現。因此,我們同意前述肯定說的觀點,認為承攬人的債權與合同的成立同時存在,且該債權數額應隨承攬人工作的進展而逐步體現出來。
報酬給付的期限。對于報酬的支付期限,以承攬人將工作成果交付后為原則。對于工作成果須交付的承攬,我國《合同法》第263條規定:“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支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三、承攬人應依哪些規定完成工作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檢驗。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承攬人報酬給付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對于工作成果無須交付的承攬,定作人應于工作完成之時即應?向承攬人給付報酬。報酬不以貨幣為限,只要當事人同意,以其他物代替亦無不可。如果你對這方面還有更多問題,律霸網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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