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加工承攬合同雙方發生違約糾紛
原、被告雙方于2011年10月12日簽訂了一份加工承攬合同,合同約定:由原告提供設計圖樣,委托被告加工拋丸機4臺,共計24萬元。合同簽訂后10日內,由原告付7萬元預付款,10月30日前再支付7萬元,2011年12月底,被告交付4臺拋丸機,原告付清全部價款。合同簽訂后,原告于同年10月15日向被告匯去7萬元,同年10月25日,被告給原告去函稱原材料價格急劇上漲,需要提高拋丸機的價格。原告于10月26日復函,表示拒絕。同年11月1日,原告向被告匯去7萬元,被告將該7萬元返還原告,并提出因原告遲延交付第二筆預付款構成了違約,被告要求終止合同。已生產的兩臺拋丸機,因原告交付7萬元而由原告取回,雙方不再發生關系。原告提出遲延交付第二筆預付款,是因為等待被告是否繼續履行合同的答復,被告稱原告違約,雙方因協商不成,原告向法院起訴,請求被告繼續履行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
爭議焦點:合同當事人是否違約
關于本案中被告是否違約,存在幾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并沒有構成違約。因原告遲延履行交付第二筆預付款,已構成違約,被告不再繼續履行合同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已經構成違約。因為原告遲延2天支付預付款,是因為等待被告是否繼續履行合同的答復造成的。被告不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的根本原因原材料價格上漲,要求提高拋丸機價格遭到拒絕以后,采取了拒絕履行合同的方式。
第三種意見認為:被告因單方面解除合同構成違約,原告沒有按期支付第二筆預付款,也構成了違約。因此,雙方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分擔責任。
律師說法:按違約程度承擔責任
第三種意見是正確的,理由如下:
(一)被告不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必須符合以下構成條件:
1、須由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所負的債務之間必須具有對價或牽連關系。
2、須雙方所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3、須對方未履行債務。原告向被告請求履行債務時,原告已負有的與對方債務有牽連關系的債務未履行,被告因此可以主張同時履行債務。
4、須對方的對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同時履行是以能夠履行為前提的,如果一方已經履行,而另一方因過錯不能履行其所負的債務則只能按照債不履行的規定請求補救,而不能發生同時履行抗辯問題。如果因不可抗力發生履行不能,則雙方當事人將被免責。
本案中,原告遲延交付預付款與被告不履行其主要義務之間并不能形成一種對價或牽連關系。同時,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必須符合誠實信用原則。原告遲延交付預付款雖已構成違約,但此種違約極為輕微,尤其是遲延交付具有一定的理由,原告的過錯程度是輕微的。原告遲延支付預付款,不會導致被告不能履行全部義務。據此,被告不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其全部義務。
(二)本案原告、被告構成雙方違約。
所謂雙方違約,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分別違背了自己的合同義務。《合同法》第120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從本案來看,被告以原告違約為由拒絕履行自己的全部義務,單方面提出終止合同,顯然已構成違約并應負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60條規定,債務人應當根據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被告要求提高價格不是原告遲延付款的正當理由,原告應當于10月30日向被告交付預付款,遲延2天交付也構成了違約行為。只是因為遲延時間短暫,且根據實際情況并未給被告造成較大損失,尤其是原告的遲延有一定的理由,所以,可以認為原告雖已違約,但其違約和過錯程度是輕微的。
(三)根據《合同法》第120條規定,雙方應當各自按其違約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這種責任是相互獨立的,不能因為對方違約而免除自己一方的責任。
本案中,原告的違約行為比較輕微的,所以不能成為被告拒不履行合同的理由。被告提出因原告遲延交付第二筆預付款而終止合同,但同時又要求將已生產的2臺拋丸機,讓原告取走,所以這并不是要求解除合同,而只是提出變更合同。既然被告希望變更合同,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變更達成協議,如不能協商一致,被告須按原合同履行其義務。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問題進行的解答。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加工承攬合同如果發生糾紛案件,一般來說由違約責任人對其進行相應的賠償責任,并且履行。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保障性住房做抵押貸款嗎
2021-01-21婚前貸款買房屬于共同財產嗎
2021-03-08異地審理需要怎么申請
2021-03-18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需要什么條件
2021-03-10房屋繼承協議什么時候生效
2020-11-13繼承贈與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稅
2020-12-03公司員工調動崗位需要哪些流程
2021-01-16合同是怎樣變更性質的
2021-01-13什么是勞務派遣?
2021-02-19從一起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糾紛案談起
2021-02-04人身保險從業資格證書如何取得
2020-12-05人身保險合同
2021-03-08五五分成保險是怎樣賠償的
2021-01-17村民大會可以拒絕土地出讓嗎
2021-01-14因地鐵拆遷,拆遷補償不合理,可以拒絕拆遷嗎
2020-12-16拆遷時,選擇拆遷安置房公攤面積計算在內嗎
2021-02-14強制拆除院子的程序
2020-12-23拆遷戶房子過戶的法律規定
2020-11-09拆遷登記之后戶口遷移有影響嗎
2020-12-11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和費用分類是怎樣的
2020-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