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承攬合同的法律標準是什么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與定作人雙方約定,由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將工作成果交付給定作人,定作人為此支付報酬給承攬人的合同。按照《合同法》第251條第1款的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其中,應完成工作并將工作成本交付給對方的一方當事人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并向對方給付報酬的一方當事人為定作人。承攬合同以承攬人完成指定的工作并將工作成果交付給定作人為基本內容,但不是所有的完成一定工作并將其成果交付的合同都是承攬合同。承攬合同與其他合同相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有這些特征可以判斷是否屬于承攬合同。
一、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目的
承攬人應當按照與定作人約定的標準和要求完成工作,這是他的主要義務。而定作人訂立合同的主要目的,也是要取得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雖然承攬合同要完成一定工作,為完成這一工作,承攬人就必須提供一定的勞務,故而也屬提供勞務的合同。但是定作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并非僅僅是為了獲得承攬人提供勞務的過程,而是為了獲得承攬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如果承攬人僅僅是付出了勞務,但是并未完成約定的工作成果,則不能認為是完成了作為承攬人應負的義務。也可以說承攬人的完成工作這一義務,包括承攬人付出勞務及將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給定作人這兩部分。只有將承攬人的勞務與其工作成果相結合,才能實現承攬合同的目的。承攬人僅提供勞務而無結果的,不能請求定作人支付報酬。
二、承攬人完成工作的獨立性
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訂立的承攬合同,一般是定作人基于對承攬人的能力、條件等的信任才達成的,只有承攬人自己完成工作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因此也可以說,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所注重的工作成果具有一定的人格性因素,不是任何人的同類工作成果都能滿足定作人的要求的。定作人如將其主要義務交由其他人來完成,屬于債務之不履行行為,應負違約責任。當然,承攬人獨立完成工作,并不是指承攬人不能得到其他人的協助,而只是說在某一承攬任務的完成過程中,承攬人應以其自己的(所有或占有的)設備、技術等,對這一任務的完成起主導作用。比如,承攬人為企業主的,他指揮雇員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的,盡管他自己不一定親自動手,但也應認為是履行了獨立完成工作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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