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買賣合同外常見和普遍的合同,我國《合同法》第251條第1款對承攬合同所下定義為:“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定作人簽訂承攬合同的目的,在于取得承攬物的所有權,該目的的實現,依賴于承攬人對承攬物的交付。承攬人的交付義務表現為實物交付。
交付的方式有三種:一種為定作人自提,一種為承攬人送貨,第三種則是委托運輸部門或郵政部門代為運送。定作人自提貨物的,以承攬人完成工作的地點或承攬人指定的其他地點為交付地點;承攬人送貨的,交付地點為定作人指定的地點;委托運輸部門運送的,以運輸部門接收的地點為交付地點。
交付日期的確定原則是:定作人自提貨物的,以承攬人通知定作人的提貨日期為實際交付日期(該日期必須考慮到定作人必要的途中時間),定作人逾期提貨,應負遲延履行的責任。承攬人運送貨物的,以定作人實際接收承攬物的日期為實際交付日期。委托運輸部門運輸的,以運輸部門接收承攬物日期為實際交付日期。如果是分批交貨的,如先交主機,后交付附件,則以最后一批交貨日期為交付日期。
承攬物的交付,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進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遲延交付承攬物的,應當在事先與對方達成協議,并按協議執行,當事人就交付期限變更的協議,應符合合同變更的一般原則。
承攬人在交付承攬物的同時,還必須交付承攬物的附屬物,如承攬物必須具備的備件、配件、特殊的維護工具以及承攬物所必須的圖紙、技術資料、使用說明等等。同時,承攬工作完成后,如果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及零配件等尚有剩余,則承攬人亦應退還給定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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