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的主體是雙方當事人,即定作人和承攬人,定作人的主體資格原則上不受限制,公民、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均可成為定作人;承攬人作為主體要有合法資格。
承攬合同當事人既可以口頭約定合同的內容,也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實踐中,公民之間的小額承攬合同以口頭合同居多。但法人之間的承攬合同,或者標的比較大,履行期限較長的承攬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便于合同發生糾紛后的處理和解決。在實踐中,有些承攬人業務繁多,為了簡化訂合同的手續,承攬人以格式合同與定作人簽訂合同。因格式合同是承攬人事先單方擬制的,合同的內容往往加重定作人的責任,減輕承攬人的責任。這種合同往往會損害定作人的利益,因此,定作人在簽訂合同時應仔細研究,簽訂之前可以主張合同部分條款無效,不受該條款的約束。
根據《合同法》第251條第2款之規定,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币虺袛埡贤陌菪詷O強,法律對承攬合同的規定實際上是對一大類合同的規定,這是承攬合同與其他典型合同的一大區別。要確定一個合同是否承攬合同,最基本方法是看當事人的基本權利義務類型。比如在照相合同中,顧客有支付報酬的基本義務,對方有拍攝并交付照片的基本義務,自然而然就可以認定它是承攬合同的一種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二百五十一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條承攬合同的內容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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