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1、解除合同的責任
定作人在承攬合同履行完畢之前的任何時候,都可以解除合同,但造成承攬人損失的必須賠償損失。
2、逾期付款的責任
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如果定作人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報酬或價款,承攬人可以變賣工作成果,用所得價款扣除其應得的報酬或價款。定作人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承攬人償付違約金;以酬金計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總額的1‰償付違約金。
3、中途變更工作要求的責任
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給承攬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包括數量、規格、質量或設計等。同時,定作人變更合同約定的工作成果交付地點或接收單位,并因此使承攬人多支出費用的,應由定作人承擔。
4、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材料的責任
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如果定作人所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定作人應當負責更換、補齊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應賠償因此給承攬人造成的損失。
5、未如期接受工作成果的責任
定作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接受工作成果,否則,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定作人除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規定償付違約金外,還應當承擔承攬人對該工作成果所實際支付的保管費、保養費。如果該項工作成果是由運輸部門代運的,定作人還應當賠償承攬人由此產生的損失和運輸部門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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