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工承攬的品名或項目。品名和項目必須準確、具體,合同中不得使用代號,必須注明全稱。
2.數量、質量、包裝、加工方法。數量是加工承攬物品或項目和計量單位;質量包括內在質量和外在質量兩部分。內在質量要求是定作物的性能要求,外在質量是人的感覺器官能視察到的外在形態。包裝主要指明包裝采用何種包裝材料以及規格等。加工方法是指采取何種方法制作以及技術上達到什么要求等。
3.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規格、數量、質量。加工制作定作物的原材料,可以由定做方自帶,也可以由承攬方提供。因此在合同中必須寫明采用何種原材料,以及規格、數量、質量要求。
4.價款酬金。
5.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
6.驗收的標準、方法和期限。在此條款中,必須寫明質量要求和技術標準;確定由誰驗收,怎樣進行驗收;驗收的時間、地點、處理方法等。
7.結算方法、開戶銀行和賬號。
8.違約責任。
9.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主要寫明一旦發生糾紛,是仲裁還是向法院起訴。
10.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適用承攬合同的合同法相關規定如下,第十二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
第二百五十一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做、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條承攬合同的內容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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