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訂做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二、承攬合同一般應規定的內容
(一)、承攬的標的;
(二)、承攬的數量;
(三)、質量;
(四)、報酬;
(五)、承攬方式;
(六)、材料的提供;
(七)、履行期限;
(八)、驗收標準和方法;
除上述條款當事人還可以約定其他認為應當訂立的條款,如,技術保密條款、擔保條款等。
三、承攬合同的漏洞及欺詐
1.主體沒有訂立合同的資格,沒有實際履行能力。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經常出現的合同欺詐行為就是訂立合同的主體沒有訂立合同的資格,根本沒有履行能力。這種情況主要出現在以法人及其他組織為一方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中間,主要表現形式為:a.訂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沒有提供法人資格證明;b.合同一方雖提供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為副本或復印件,其實為偽造的證明;c.合同一方提供了正式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其實際虛報注冊資本,無實有資金,并沒有實際履行能力;d.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雖提供了正式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因未參加工商局年檢已被吊銷營業執照。
2.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承攬合同。
在承攬合同的簽訂中,經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情況,在被代理人授權范圍內,代理人所簽訂合同的權利義務應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授權期限已屆滿后所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由行為人承擔。根據《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有可能會給合同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
3.定作方虛構或夸大加工任務及來源,使承攬人落入合同陷阱。
在承攬合同欺詐中,通常定作方都會虛構加工任務,或夸大加工任務,使承攬人盲目相信該任務能產生多大經濟效益,從而放松警惕,對定作方的苛刻要求不敢拒絕,在談判中處于完全被動的局面,從而為落入合同陷阱埋下伏筆。
4.定作方提出的定作要求在實際上是不可能實現的,或實現的成本明顯高于承攬方所能達到的效益。
根據承攬合同本身的要求,承攬人一定要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來進行加工,并同樣以此為標準進行驗收。在承攬合同欺詐中定作人經常采用的借口就是承攬人加工的產品不符合質量標準。而事實上,定作人所給的標準實際是不可能實現的。在合同中定作人往往對定作物的質量標準定的非常簡單,或者模棱兩可,使承攬人不可能按標準完成。還有的是定作物按標準完成的成本過高,使承攬人最后不得不放棄履行。承攬人往往由于急于簽訂合同,對合同沒有進行認真審查,從而落入對方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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