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審查超期要如何處理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币幎▽K結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應當自收到終結執行法律文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未收到法律文書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民法院終結執行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批復發布前終結執行的,自批復發布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超出該期限提出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異議審查
異議審查是指針對有關組織和公民提出的審查要求或建議而啟動的對某一規范性法律文件進行審查的一種審查方式。異議審查方式把立法工作置于全社會經常而有效的監督之下,有利于發揮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在保證立法合法性、科學性中的作用,強化了法律至上、依法治國的觀念。
法定期限內法院不作出裁定
1、執行法院不在規定期限內對異議作出裁定的,異議人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出異議。
2、法院收到執行異議申請后,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異議裁定,逾期不受理,也不作出裁定的,異議人可以上一級法院提出異議。
《最高法院關于執行異議的解釋》
第三條執行法院收到執行異議后三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無正當理由超過法定期限不作出異議裁定的,異議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指令執行法院在三日內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內作出異議裁定。
由于該規定是試行,所以中級人民法院最遲在15個工作日必須給予答復。
被執行人可不可以提起執行異議
執行異議之訴包括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和當事人執行異議之訴。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案外人、當事人有權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從條文文義上理解,當事人應當包括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被執行人看似也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然而,不管是民事訴訟法理論還是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及司法實務中,執行異議之訴僅僅分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和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亦稱申請執行人提起的執行許可之訴),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其實也是因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而引發的訴訟。即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如申請人對該裁定不服,亦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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