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情況保險公司是否理賠要看具體情況。因為有的保險公司認為意外險所保的意外傷害是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客觀傷害的客觀事件。凡因疾病造成的意外傷殘、身故,或因打架斗毆致死致殘,都不在意外險的賠償責任范圍內。
【案情】
原告陽某的妻子潘某于2011年12月2日從萬載縣**信用合作聯社潭埠信用社借款500000元,約定于2012年11月21日之前償還。為了保證還款,由被告保險公司對潘某借款承保(險種為:安貸寶意外傷害保險(b款))。2012年3月20日,潘某因意外摔倒死亡。潘某死亡后,原告立即通知了被告,被告于2012年5月3日以被保險人潘某死亡不屬于保險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導致的而作出不予理賠的決定,理由是原告拒絕了被告的尸檢要求,并且被保險人潘某有高血壓病史。為此,原告陽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保險賠償款500000元給原告。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于潘某死亡是否屬于意外傷害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中潘某的死亡由于原告不同意解剖尸體,導致無法確定真實死因。對于潘某的死因,由于潘某具有高血壓的病史,從客觀角度分析,潘某的死因應當是高血壓病引起的腦溢血,屬于疾病致死,而非意外傷害致死。
第二種意見認為,潘某雖具有高血壓的病史,但那是在2009年和2010年所查出來的,在這幾年中高血壓已經被控制了,有高血壓病不一定就會引發腦溢血死亡。潘某是在買菜回家在自家樓道中意外摔倒死亡的,屬于保險公司的理賠范圍。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保險條款中對意外傷害的解釋為,意外傷害是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直接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但保險合同中的有關條款屬格式條款,在保險雙方對“意外傷害”的理解產生分歧時,保險公司對“意外傷害”的條款解釋不是唯一依據,應結合合同條款、案件事實及保護被保險人合法利益角度出發,綜合考慮。本案中,潘某系行走過程中摔倒后死亡是不爭事實,這是屬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的客觀事件,但對于是否屬于疾病原因,就要分析潘根蘭是因疾病導致摔倒死亡還是摔倒后誘發原有疾病導致死亡抑或是摔倒后直接造成傷害導致死亡,對于如此專業復雜的原因分析,一般公民在進行投保時在未得到明確解釋說明的情況下是難以完全理解清楚,而本案中代為銷售保險產品的代理人證明僅向潘某明確說明了該保險產品簡介中的內容,而該簡介中關于意外的責任免除中僅對“被保險人因精神疾患導致的意外”作出規定,被保險人潘某不可能對意外傷害的涵義和相關免責條款有更深的了解,所以本案保險合同所附的安貸寶意外傷害保險(b款)條款中關于“意外傷害”的釋義和免責條款對潘某沒有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潘某應屬意外傷害致死,保險公司應予以理賠。
在購買各類商業保險時,應該問清楚理賠的各種條件,且有文字條款作為證據。如果您或者家人、親友的情況比較復雜,需要法律服務,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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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石花,2019年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在校期間多次榮獲國家勵志獎學金、學校獎學金、三好學生等榮譽,法學理論功底深厚。2020年在公司擔任法務,期間為公司解決多項法律問題。現執業于榮獲“全國律師行業先進黨組織”、“貴州省優秀律師事務所”、“貴陽市優秀律師事務所”榮譽稱號的貴州馳宇律所事務所。執業期間,辦理了諸多民事訴訟案件與非訴案件,取得良好的效果,積累了豐富的工作經驗。擅長于合同糾紛、侵權糾紛、婚姻家庭糾紛、交通事故、民間借貸等訴訟業務,對刑事辯護案件也深有研究。始終秉持“誠信執業、追求卓越”的執業理念,盡最大努力維護當事人的權益,為委托人提供優質高效的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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