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領駕照,農民駕車上路
2006年8月初,43歲的江都樊川鎮農民老樊為了上下班出行方便,花了幾千元錢,購買了一輛摩托車。在為摩托車上牌照的同時,老樊按照有關法規,為該車在中國**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金額為6萬元,保險期限自2006年8月3日零時起至2007年8月2日24時止。
8月4日,老樊來到江都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申請“E”型駕駛證。當天,老樊在駕駛科目考試上順利過關。“反正考試也合格了,就可以騎車上路了。”盡管還未拿到駕駛證,老樊從第二天開始便駕駛摩托車上班了。
肇事致人死亡,保險公司拒賠
2006年9月10日上午7時許,老樊駕駛摩托車行駛至江都市樊富路四號橋東首時,不幸的事發生了。老樊與另一輛摩托車碰撞發生事故,導致另一摩托車駕駛員于某所帶乘的母親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9月28日,江都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認定于某與老樊對事故負同等責任。
事故發生后,老樊賠償了于某6000元,而后再也無法拿出錢。但老樊告訴于某,自己投保了交強險,可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于是,于某起訴至江都市人民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限額范圍內承擔責任。但保險公司卻認為,老樊在交通事故發生時未取得駕駛資格,其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依法可以拒賠。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老樊于2006年8月4日在江都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申請“E”型駕駛證,科目考試合格,并于2006年9月16日取得“E”型駕駛證。根據查明的事實,江都法院認為,老樊申請了駕駛證,并通過科目考試,事故發生時,系公安部門在制證過程中,應認定為老樊已取得駕駛資格,對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法院不予采信。據此,江都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賠償于某58455元。
終審判決:保險公司可以拒賠
對此,保險公司不服,于2007年4月16日向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機動車駕駛證是證明駕駛員具有駕駛某種機動車資格的法定證件。我國法律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即對機動車的駕駛實施法定許可,只有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才能視為取得該型機動車的駕駛資格。老樊駕駛證上的初次領證時間為2006年9月16日,這就是說,在交通事故發生的當天,老樊還沒有取得駕駛資格。原審法院僅憑老樊申請駕駛證及參加考試的事實,即確認老樊已取得駕駛資格,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我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由于老樊在事故發生時未取得駕駛資格,所以保險公司依法應不承擔賠償責任,于某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不予支持。隨后,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了于某對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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